宠物伤人,主人有责?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深度解析152


哈喽,各位爱宠人士、法律好奇宝宝们!我是你们的中文知识博主。今天我们要聊一个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又常令人头疼的话题——宠物侵权责任。特别是很多朋友会问:“以前的《民法通则》是怎么规定的?现在又有了《民法典》,到底以哪个为准?”别急,咱们今天就来一次穿越时空的法律之旅,深度剖析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演变与核心要义。
[民法通则关于饲养宠物]

首先,让我们回到过去,看看曾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是如何规定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民法通则》自1987年施行,直到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后才被废止。在这漫长的30多年里,它为无数涉及宠物的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段话虽然简短,却奠定了我国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基石。我们可以从中提炼出几个核心要点:

第一,责任主体明确:谁是责任人?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饲养人通常指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则指实际看管、控制动物的人。在很多情况下,饲养人和管理人是同一主体,但也可能分离,比如宠物寄养在宠物店,或者委托朋友代管,那么宠物店或代管的朋友就可能成为管理人。

第二,损害后果是关键:法律关注的是“造成他人损害”。这个损害可以是人身损害(如被抓伤、咬伤),也可以是财产损害(如宠物破坏他人财物)。

第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体现:这一点尤为重要。《民法通则》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它没有要求受害人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如疏于看管、明知动物有攻击性仍放任),而是直接推定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只要动物造成了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得担责,除非他们能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

第四,免责事由:
1. 受害人过错:《民法通则》指出,“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过错”通常指受害人故意挑逗、殴打动物,或明知危险仍主动接近等行为。比如,有人故意去惹怒一只被拴住的狗,结果被咬伤,那么他自己就要承担责任。
2. 第三人过错:《民法通则》规定,“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不是饲养人或管理人,也不是受害人,而是另外一个人的行为导致动物伤人,比如第三人故意放开动物,那么责任应由这个第三人承担。

《民法通则》的这一条款,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对于保护受害人权益、规范宠物饲养行为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明确了养宠物不只是简单的个人喜好,更是一种社会责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宠物种类日益增多,饲养方式多样化,侵权纠纷也越来越复杂。《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对笼统,对于一些具体情况,如如何界定“危险动物”、共同饲养的责任分担、动物园动物致害等,未作更细致的规定。这就为后来的法律完善留下了空间。

进入21世纪,特别是随着《侵权责任法》的施行以及最终《民法典》的诞生,我国的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完善。尽管《民法通则》已经被废止,但它所确立的“饲养人/管理人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却被《民法典》继承并发展,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基石。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民法典》是如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进行“升级”的。理解《民法通则》的规定,能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民法典》的精髓,因为很多基本原则一脉相承。

《民法典》第十二编“侵权责任”中的第十四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此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1. 明确区分普通动物与危险动物:《民法典》吸收了司法实践经验,对不同类型的动物致害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原则。
* 普通动物致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沿袭了《民法通则》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里将“受害人过错”细化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免责或减责的条件更明确。
* 危险动物致害(《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或者“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明确适用更加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使受害人有一般过失,饲养人或管理人也通常不能免责或减轻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这体现了对危险源的更严格管控。
2. 强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不承担或减轻责任。” 同时,如果饲养人或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也要承担侵权责任。这明确了饲养人不仅要承担结果责任,更要承担行为责任,即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系好牵引绳,戴上嘴套,保证宠物不伤人。
3. 第三方责任的细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这强调了作为专业机构的动物园,其责任更为严格。而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则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明确了“遗弃”行为不等于免除责任,反而要对遗弃后的动物行为负责,这也是为了遏制不负责任的遗弃行为。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从《民法通则》到《民法典》,我国在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上,一脉相承了“无过错责任”的核心原则,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和实践需求,在责任主体、免责事由、动物种类区分、以及对饲养人管理义务的强调等方面进行了更为细致、全面和严格的规定,更好地平衡了宠物饲养者的权利与社会公众的安全。

总结与建议: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法律的核心理念都是一致的:养宠物是你的自由和权利,但这份权利伴随着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如果你是宠物主人,请务必:

1. 依法登记,文明饲养:遵守所在地关于宠物饲养的规定,为宠物办理相关证件,定期注射疫苗。
2. 严加看管,做好防护:出门牵绳,对大型犬、烈性犬佩戴嘴套,避免宠物惊扰或伤害他人。在公共场合,避免宠物随地大小便,及时清理。
3. 了解动物习性,预判风险:特别是对有攻击倾向的宠物,更要做好隔离和防范措施。
4. 尊重他人,和谐邻里:避免宠物发出过大噪音扰民,注意宠物卫生,与邻里友好相处。

法律是底线,文明和责任是更高的要求。希望今天的分享能让大家对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无论是作为宠物主人还是普通公民,都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环境!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随时留言,我们下次再聊!

202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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