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养管理办法,打造健康和谐的宠物生活296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饲养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为了保障宠物的健康和安全,规范宠物饲养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宠物饲养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养犬、养猫等宠物的行为。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依法文明饲养宠物。

第二条 禁止饲养的宠物

下列宠物禁止饲养:

凶猛烈性犬只,如比特犬、藏獒等;
有毒有害的动物,如蛇、蝎子等;
珍稀濒危保护动物;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饲养的动物。

第三条 饲养条件

宠物饲养人应当具备以下饲养条件:

具有一定经济能力,能够为宠物提供 adequate 食物、住所、医疗和护理;
有固定的住所,能够为宠物提供安全、卫生的居住环境;
具备一定的宠物饲养知识和技能,能够正确饲养和管理宠物;
已办理宠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接种疫苗。

第四条 饲养管理

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以下饲养管理规定:

妥善保管宠物,防止宠物伤人或逃逸;
出门遛狗时,应当使用牵引绳,并由成年人陪同;
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保持公共环境卫生;
定期为宠物洗澡、梳理毛发,保持宠物清洁卫生;
按规定为宠物接种疫苗,并定期进行驱虫和体检。

第五条 安全管理

宠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宠物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防止宠物伤人、扰民或造成其他安全事故。具体措施包括:

依法办理犬只登记手续,并佩戴犬牌;
对烈性犬只进行安全隔离,并配备 muzzle;
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宠物逃逸;
对宠物进行基本的 obedience 训练。

第六条 责任承担

宠物饲养人对因宠物伤人、扰民或造成其他损害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责任包括:

人身损害责任:因宠物伤人致人损害的,宠物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财产损害责任:因宠物损坏他人财产的,宠物饲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扰民责任:因宠物吠叫、吵闹等行为扰民的,宠物饲养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制定和完善宠物饲养管理政策法规;
开展宠物登记和 vaccination 计划;
对宠物饲养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罚;
组织开展宠物饲养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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