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宠物饲养管理条例解读315


为规范沈阳市宠物饲养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和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沈阳市制定了《沈阳市宠物饲养管理条例》。该条例已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对宠物的饲养、管理和服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宠物饲养的定义

《沈阳市宠物饲养管理条例》规定,宠物是指个人饲养的玩赏伴侣动物,包括犬、猫等。其中,犬分为伴侣犬、警用犬、工作犬、军用犬、狩猎犬,猫分为家猫、流浪猫。

宠物饲养的许可和登记

饲养宠物需要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宠物饲养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供宠物的免疫证明、健康证明和相关证件。取得许可证后,需在10日内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办理宠物登记,并为宠物植入电子芯片。宠物登记信息包括宠物的种类、名称、性别、年龄、颜色、大小、绝育情况、免疫情况等。

宠物饲养的义务

宠物饲养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对宠物提供必要的照顾,包括喂养、清洁、预防疾病、绝育和收容等;
看管好宠物,防止宠物伤人、扰民和污染环境;
携带宠物外出时,要束缚牵引,并清除宠物排泄物;
定期带宠物接种疫苗,并进行健康检查;
发现宠物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备。

宠物饲养的禁止行为

《沈阳市宠物饲养管理条例》明确禁止下列行为: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等危险宠物;
未经审批,饲养数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宠物;
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
携带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时,不束缚牵引、不清除宠物排泄物;
虐待、遗弃、买卖流浪宠物;
使用宠物从事违法活动。

宠物饲养的违法行为及处罚

违反《沈阳市宠物饲养管理条例》规定,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违法行为及处罚如下:
未经许可擅自饲养宠物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未能按规定登记宠物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携带宠物外出时,未束缚牵引、不清除宠物排泄物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及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等危险宠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虐待、遗弃、买卖流浪宠物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附则

《沈阳市宠物饲养管理条例》的实施,旨在规范宠物饲养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和人身安全。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文明养宠,共同营造和谐友好的城市环境。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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