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宠物饲养管理规定136


为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保障居民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请全体业主和居民严格遵守,自觉执行。

一、宠物准养范围

小区内允许饲养经检疫免疫的犬类、猫类等宠物。严禁饲养猛兽、烈性犬、有毒动物等危险宠物。

二、宠物登记

业主或居民饲养宠物后,应当及时到物业管理部门登记,并提供宠物的注射疫苗证明、绝育证明等相关资料。物业将发放宠物登记证,记录宠物的种类、品种、数量、特征等信息。

三、遛宠时间及区域

业主或居民应在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内遛宠。指定时间为每天上午6:00-8:00,下午3:00-5:00。指定区域为小区绿化带或宠物活动区。

四、疫苗接种

宠物应当定期接受狂犬病、犬瘟热等相关疫苗接种。业主或居民应妥善保管宠物的疫苗接种记录,并定期向物业管理部门出示。

五、宠物健康管理

业主或居民应当对宠物的健康状况负责。定期为宠物洗澡、驱虫、检查身体,防止疾病传播。如有宠物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送医治疗。

六、环境卫生

业主或居民应当清理宠物的粪便和尿液,保持小区环境清洁。宠物粪便应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尿液应用水冲洗干净。

七、宠物安全

业主或居民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宠物的安全,防止宠物伤人或损坏他人财物。遛宠时应使用牵引绳或携带宠物笼,出门时应关好宠物门窗。

八、噪音控制

宠物的叫声和活动不得影响其他居民的正常生活。业主或居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宠物的噪音。

九、禁止行为

严禁在小区内以下行为:
饲养未经登记的宠物;
在非指定时间和区域遛宠;
不清理宠物的粪便和尿液;
不带牵引绳或携带宠物笼遛宠;
宠物伤人或损坏他人财物后,逃避责任;
其他损害小区环境和影响他人生活的行为。

十、违规处罚

违反本规定,物业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吊销宠物登记证等措施。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报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本规定。希望广大业主和居民共同遵守,为小区创造和谐友好的生活环境。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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