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宠物饲养新规范 | 敬请遵守,共同营造和谐家园217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饲养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在宝鸡,为规范宠物饲养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宝鸡宠物饲养新规范》。

规范一:办理犬只登记

饲养犬只的市民应当在7日内到居住地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村居)人民政府办理犬只登记,并领取犬证。未办理犬只登记或登记信息不实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规范二:文明养犬

饲养犬只的市民应当文明养犬,遵守下列规定:* 犬只在公共场所应当佩戴犬绳,由成年人牵引。
* 不得携犬进入食品经营场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公共场所。
* 对犬只排泄的粪便应当及时清除。
* 不得放养犬只,犬只必须圈养或看管。
* 犬只发生咬伤、抓伤他人行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规范三:加强免疫

饲养犬只的市民应当定期带犬只到动物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和其他必要的疫苗,确保犬只的健康和安全。

规范四:禁养犬只

下列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攻击性犬等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犬种。已饲养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或送交动物保护组织。

规范五:处罚措施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养犬人处以罚款、没收宠物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希望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本规范,共同营造和谐家园,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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