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养法(全文)》38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根据《动物保护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宠物饲养行为,保护宠物和人的安全与健康,维护社会秩序。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宠物,是指人类饲养的陪伴动物,包括犬、猫、兔、观赏鱼、仓鼠、鹦鹉等。

第二章 宠物饲养义务

第三条 宠物饲养人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对宠物进行饲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宠物饲养人应当为宠物提供必要的食物、饮水、住所、生活空间和运动机会。

第五条 宠物饲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定期的体检、疫苗接种和驱虫。对患病、年老或残疾的宠物,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疗和护理。

第三章 宠物管理

第六条 宠物饲养人应当对宠物进行栓系、关笼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宠物伤人、损物或造成其他危害。

第七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饲养大型犬只。大型犬只是指肩高超过35厘米、体重超过20千克的犬只。

第八条 禁止饲养有攻击性、危险性的宠物,例如凶猛犬种、剧毒动物等。

第四章 宠物处置

第九条 因宠物伤人、损物或造成其他危害,宠物饲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宠物饲养人应当对宠物的粪便进行清理,不得遗留在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 宠物死亡后,宠物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葬或火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罚款。

第十四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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